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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伤“私了”又反悔, 律师介入再赔偿

作者:刘奇  更新时间 : 2017-11-08  浏览量:979

2017年4月17日,做磨具加工许师傅在工作时,左手食指不慎被冲床轧伤。后许师傅的受伤事故于2017年5月31日经认定系工伤,2017年8月14日鉴定为伤残等级十级。几日后,双方签订和解协议,约定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伤者许师傅4000元,双方今后无涉。
后伤者许师傅感觉自己赔偿数额过低,遂向用人单位要求再次赔偿,双方发生争执,事情也没有任何结局,同年,经老乡介绍认识刘律师,得知刘律师是专业的劳动工伤赔偿律师,经咨询得知还可以依照法律途径解决,遂办理委托手续,全权委托刘律师处理。
刘律师分析案情后,得知要取得工伤赔偿,首先要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,在仲裁过程中撤销“私了”协议,然后才能取得赔偿,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,向宁海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在律师的努力下,县劳动局仲裁员的调解下,用人单位迫于压力无奈,最终达成调解协议: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、一次性医疗补助金、一次性就业补助金、停工留薪期间工资、住院伙食费、交通费合计45000元,扣除已经支付的停工留薪期间工资4000元,被申请人还应当支付申请人余款41000元,伤者许师傅很快拿到了41000元的工伤赔偿款,当事人对结果非常满意。
对于劳动者来说,发生工伤已属不幸,如果再遭遇赔偿不公甚至索赔不成,更是雪上加霜。从劳动者本人和相关机构反馈的情况来看,不少工伤员工宁愿选择委曲求全地私了,靠牺牲自己的部分权利来换取尽早拿到赔偿金。一方面是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安全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。另一方面是工伤职工不了解工伤保险规定和自己的权益,法律意识不强。
本案中,公司在许师傅发生工伤后,与其达成赔偿协议,一次性支付4000元就不再支付任何费用,严重侵犯了许某合法的工伤保险权益。国家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项目的标准,就是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权益。因此,尽管双方私下达成了协议,双方签字同意,但是许某在进行工伤认定、劳动能力鉴定等情形下,由于不清楚自己应得的工伤待遇,根据此协议许某获得的工伤待遇与依法应得的工伤待遇相差甚远,显失公平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》第十条的规定,可以请求撤销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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